FAQ
常见问题

商标
商标申请注册有甚么好处?
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保护为原则,商标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商标权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外,还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指定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注册。
如果他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该商标,而有侵害商标权或有侵害商标权之虞的情形,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商标权的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商2、30Ⅰ⑩、68、69)。
如果他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该商标,而有侵害商标权或有侵害商标权之虞的情形,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商标权的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商2、30Ⅰ⑩、68、69)。
商标在本地已经获准注册,商品如果要行销到其他地区,在其他地区也要申请注册?
商标权的注册效力系采属地保护原则,于特定地区取得商标权,其受保护的范围仅限于该注册领域境内。所以,商标在本地虽然已经获准注册,商品如果要行销到其他地区,在当地最好也申准注册,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标权。
商标法就商标应如何使用有作规范吗?
商标法第5条明定商标使用的态样,包括下列情形:
将商标用于商品上,例如于香皂上刻有商标;或将商标用于包装容器上,例如汽水饮料瓶(容器)上标示商标的情形 (商5Ⅰ①) 。
在交易过程中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的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上已有标示该商标的情形,例如基于行销目的将标示商标的商品陈列于货架上或存放于仓库的情形 (商5Ⅰ②) 。
将商标标示于提供服务有关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饮、旅宿服务的业者将商标制作招牌悬挂于营业场所或印制于员工制服、名牌、菜单或餐具;提供购物服务的百货公司业者将商标印制于购物袋等物件 (商5Ⅰ③) 。
将商标用于订购单、产品型录、价目表、发票、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文书,或报纸、杂志、宣传单、海报等广告行为,纵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过程中以产品型录、宣传单促销即将进入市场的商品/服务,让消费者认识的情形 (商5Ⅰ④) 。
以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标的情形:例如在电脑软体开启画面呈现商标;利用电视、广播等电子媒体的广告;在电子网路或网际网路上广告等情形。至于其他媒介物,则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传递资讯、显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5Ⅱ) 。
将商标用于商品上,例如于香皂上刻有商标;或将商标用于包装容器上,例如汽水饮料瓶(容器)上标示商标的情形 (商5Ⅰ①) 。
在交易过程中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的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上已有标示该商标的情形,例如基于行销目的将标示商标的商品陈列于货架上或存放于仓库的情形 (商5Ⅰ②) 。
将商标标示于提供服务有关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饮、旅宿服务的业者将商标制作招牌悬挂于营业场所或印制于员工制服、名牌、菜单或餐具;提供购物服务的百货公司业者将商标印制于购物袋等物件 (商5Ⅰ③) 。
将商标用于订购单、产品型录、价目表、发票、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文书,或报纸、杂志、宣传单、海报等广告行为,纵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过程中以产品型录、宣传单促销即将进入市场的商品/服务,让消费者认识的情形 (商5Ⅰ④) 。
以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标的情形:例如在电脑软体开启画面呈现商标;利用电视、广播等电子媒体的广告;在电子网路或网际网路上广告等情形。至于其他媒介物,则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传递资讯、显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5Ⅱ) 。
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有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业体(商号、行号)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自己营业上商品/服务需要者,皆得以个人、法人或营业主体的名义申请注册。但申请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则另有资格限制:
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因皆系提供会员使用,申请人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等由成员所组成的社团法人为限。
证明标章的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
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因皆系提供会员使用,申请人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等由成员所组成的社团法人为限。
证明标章的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
外国公司可否以本地分公司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不可以。
分公司因不具独立的法人格,不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总公司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但外国法人经认许并办理分公司登记营业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载在营业所的地址,并非一定要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相关事务。
分公司因不具独立的法人格,不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总公司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但外国法人经认许并办理分公司登记营业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载在营业所的地址,并非一定要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相关事务。
商标注册后不想继续使用,应如何办理?
商标权人视企业个别经营情况,若不再需要使用注册商标以保障权利,得以书面向智慧局表示抛弃商标权,该书面意思表示到达智慧局之日起消灭(商47○3)。
但有授权或质权登记者,应经被授权人或质权人同意,始得抛弃(商45)。
如果是抛弃共有商标权,应经全体共有人全体的同意(商46Ⅰ)。但共有商标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抛弃,其抛弃的应有部分则由其他共有人依其应有部分的比例分配之(商46Ⅱ),智慧局将同时副知其他共有人并将商标权登记为其他共有人所有。
但有授权或质权登记者,应经被授权人或质权人同意,始得抛弃(商45)。
如果是抛弃共有商标权,应经全体共有人全体的同意(商46Ⅰ)。但共有商标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抛弃,其抛弃的应有部分则由其他共有人依其应有部分的比例分配之(商46Ⅱ),智慧局将同时副知其他共有人并将商标权登记为其他共有人所有。
何谓商标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系指申请人第一次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会员或其他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于该申请日后6个月内于本地就该申请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务,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时,得主张优先权,其申请日以该第一次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商20Ⅰ、Ⅵ)。
何谓声明不专用?
商标的功能主要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只要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即具备商标功能,可是申请人往往为了促销的目的,喜欢将与商品/服务有关的品质、功能、产地等说明,或广告标语等不具识别性的事项纳入商标图样中一并申请注册,虽然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但商标权人及竞争同业对于商标图样中所含前述事项是否具有专用权可能看法各异,进而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虞。
早期对于这种情形,均要求申请人将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的部分删除,始准予注册,惟此种作法并不合理,因而发展出声明不专用的制度。也就是,透过不专用的声明,申请人同意商标中说明性、不具识别性等依法单独不可以注册部分不主张权利,使整体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得以保留该等不得单独注册部分于商标图样。
早期对于这种情形,均要求申请人将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的部分删除,始准予注册,惟此种作法并不合理,因而发展出声明不专用的制度。也就是,透过不专用的声明,申请人同意商标中说明性、不具识别性等依法单独不可以注册部分不主张权利,使整体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得以保留该等不得单独注册部分于商标图样。
专利、商标代理人死亡后怎么办?
依规定,申请人与代理人间的委任契约关系,自代理人死亡时起即消灭。此时的委任契约当然消灭,是因为死亡事实发生,其性质有别于以法律行为方式,将原代理人变更成另一位代理人,即解除委任再重新委任。
故专利、商标代理人死亡,申请人新委任代理人时,非属于代理人变更登记,毋庸缴纳变更登记费。(专利变更登记费300元、商标变更登记费500元)
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篇程序审查及专利权管理第4章第5节有关变更代理人之记载,予以补充说明。
故专利、商标代理人死亡,申请人新委任代理人时,非属于代理人变更登记,毋庸缴纳变更登记费。(专利变更登记费300元、商标变更登记费500元)
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篇程序审查及专利权管理第4章第5节有关变更代理人之记载,予以补充说明。
商标申请需要多久时间?
各国的商标审查时间略有不同,以台湾商标而言,提出送件申请后会进入审查阶段,审查期约6~8个月不等。
专利
为什么要申请专利?
依据专利法第1条「为鼓励、保护、利用发明、新型及设计之创作,以促进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法。」
主要是保护创新研发的成果,透过专利法之保护,让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专利产品具有排他的权利,并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
反观,专利之技术内容一定会公开,因此社会大众可依据其内容进行更佳的改善,进而促进产业发展。
主要是保护创新研发的成果,透过专利法之保护,让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专利产品具有排他的权利,并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
反观,专利之技术内容一定会公开,因此社会大众可依据其内容进行更佳的改善,进而促进产业发展。
什么人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权人,除专利法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是指发明人、新型创作人、设计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专利申请案如由不具申请权之人提出,可构成撤销专利权之事由。
专利权的保护从何时开始?
专利权取得后自专利公告日起,但是权利时间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保护20年,新型保护10年,而设计保护15年。
即若A在2013年1月2日申请发明专利,于2015年3月1日专利公告,取得专利权,A的专利权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33年1月1日止。
即若A在2013年1月2日申请发明专利,于2015年3月1日专利公告,取得专利权,A的专利权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33年1月1日止。
专利申请日?
申请日指申请人备齐申请专利相关文件,向智慧财产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而专利申请日为专利要件之审查基准时点。也就是说,专利案件的新颖性技术审查时间点,是从申请日往前推算;专利案件申请那一天,取得申请日的同时,也取得专利申请号,所以申请日非常重要。
因为专利申请可以用邮寄方式,邮寄的话,以邮戳日作为送达日,包括平信(要能辨别时间)或挂号都可以;但如果以民间快递公司寄出信件,则以到局日为准。
申请日的取得须具备:
发明及新型专利: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之图式。
设计专利:申请书、说明书及图式。
因为专利申请可以用邮寄方式,邮寄的话,以邮戳日作为送达日,包括平信(要能辨别时间)或挂号都可以;但如果以民间快递公司寄出信件,则以到局日为准。
申请日的取得须具备:
发明及新型专利: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之图式。
设计专利:申请书、说明书及图式。
申请人及发明人的差别?
申请人为该专利权取得后之专利权所有人,而发明人仅具有姓名表示权,对于该项专利并无实质权利。
其中,自然人及法人都可当作申请人都可以为申请人,但是发明人一定要是个人。
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11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得委任代理人办理之。在本地,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专利及办理专利有关事项,应委任代理人办理之。」而独资或合伙之「行号」,非属权利义务之主体,不得为专利申请人。
其中,自然人及法人都可当作申请人都可以为申请人,但是发明人一定要是个人。
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11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得委任代理人办理之。在本地,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专利及办理专利有关事项,应委任代理人办理之。」而独资或合伙之「行号」,非属权利义务之主体,不得为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多久会下来?
专利分为3种,发明专利、新型专利以及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以及设计专利申请后会进行实体审查,而新型专利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每种专利核准的时间都不一样。
发明专利:依据智慧局公布,一般审结时间为21个月,但是依据技术内容难易程度以及审查委员收中案件量多寡,并非唯一个准则。
新型专利:依据智慧局公布,一般新型专利处理时间为6个月。
设计专利:依据智慧局公布,一般设计专利初审处理时间约12个月。
发明专利:依据智慧局公布,一般审结时间为21个月,但是依据技术内容难易程度以及审查委员收中案件量多寡,并非唯一个准则。
新型专利:依据智慧局公布,一般新型专利处理时间为6个月。
设计专利:依据智慧局公布,一般设计专利初审处理时间约12个月。
专利要件?
所谓的专利三要件就是产业利用性、新颖性以及进步性(依据专利法第22条之规定),此三要件为除了专利法规定不可专利的情况外实体审查的判断标准。实体审查时审查委员会依据专利说明书之内容,首先对产业利用性进行审查,接着是新颖性,最后才是进步性。在审查中有不符合者,审查委员将会发「审查意见通知」,通知申请人进行说明,而申请人针对审查委员所提出之内容对专利说明书进行说明或是修正,即为修正或是申复程序。
以下针对专利三要件进行说明:
1.产业利用性:是指申请案之内容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2.新颖性:申请案之内容在申请前,不论任何形式,不论任何地点被公开,申请时即不具有新颖性。
3.进步性:虽然申请专利之发明与先前技术有差异,但该发明之整体系该发明
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称该发明不具进步性。
以下针对专利三要件进行说明:
1.产业利用性:是指申请案之内容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2.新颖性:申请案之内容在申请前,不论任何形式,不论任何地点被公开,申请时即不具有新颖性。
3.进步性:虽然申请专利之发明与先前技术有差异,但该发明之整体系该发明
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称该发明不具进步性。
不予专利事项?
有些技术纵然符合专利要件,亦会发生不给予专利的情况,在专利法中有些物品明定不予专利,此即法定不予专利的事项。
依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不予发明专利的项目有:
1.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但微生物学之生产方法,不在此限。
2.人类或动物之诊断、治疗或外科手术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依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不予发明专利的项目有:
1.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但微生物学之生产方法,不在此限。
2.人类或动物之诊断、治疗或外科手术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实体审查?
发明专利及设计专利有实体审查制度。实体审查是依据专利申请内容针对专利要件进行检索,确认于该专利申请日前未有用任何方式公开之先前技术。
发明专利在申请时可勾选「本案一并申请实体审查」,并于申请时同时缴纳实体审查官方规费新台币7,000元整。若未勾选,则需在申请日起算3年内提出实体审查之申请,否则该申请视为撤回。
设计专利自文件齐备后由智慧局审查人员直接进行实体审查。
发明专利在申请时可勾选「本案一并申请实体审查」,并于申请时同时缴纳实体审查官方规费新台币7,000元整。若未勾选,则需在申请日起算3年内提出实体审查之申请,否则该申请视为撤回。
设计专利自文件齐备后由智慧局审查人员直接进行实体审查。
专利案提出申请后,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到吗?
发明专利在申请后18个月,智慧局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开申请之发明专利内容。
新型专利在申请领证后,智慧局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告申请之新型专利内容。
设计专利在申请领证后,智慧局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告申请之新型专利内容。
其中,发明专利在申请后15个月内撤回该专利,则不会公开。
因此,一般来说专利申请后一段时间就会被公开(公告)其内容,所以所有人都可以看到。
新型专利在申请领证后,智慧局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告申请之新型专利内容。
设计专利在申请领证后,智慧局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告申请之新型专利内容。
其中,发明专利在申请后15个月内撤回该专利,则不会公开。
因此,一般来说专利申请后一段时间就会被公开(公告)其内容,所以所有人都可以看到。
什么是「一案两请」?
所谓的一案两请是一种专利接续的规定。
依据专利法32条第1项之规定「同一人就相同创作,于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者,应于申请时分别声明;其发明专利核准审定前,已取得新型专利权,专利专责机关应通知申请人限期择一;申请人未分别声明或届期未择一者,不予发明专利。」同一申请人就相同创作,于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时,因新型采取形式审查,通常会先取得专利权,在智慧局审查发明案件后,对于发明专利并无发现不予专利之情事,基于一创作不能重复授予二项专利的原则,智慧局会通知申请人于限期内选择保留已取得的新型专利权,或是选择将来取得发明专利权。待申请人选择发明专利权后,智慧局才能公告并授予发明专利权,而新型专利权则自发明专利公告日起向后消灭。
专利法32条第2项「申请人依前项规定选择发明专利者,其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公告之日
消灭。」
因为相同创作自新型专利权公告日起至发明专利权公告日止是受新型专利权保护,在发明专利权公告日起是受发明专利权保护,二项专利权期间不重叠而接续进行,所以称为一案两请、权利接续制。
但是,依据专利法32条第3项「发明专利审定前,新型专利权已当然消灭或撤销确定者,不予专利。」
依专利法施行细则第26条之2第1项规定,指属相同创作之发明与新型之申请日相同,若主张优先权时,发明与新型之优先权日亦须相同。
*申请时注意事项:
必须在申请时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书及新型专利申请书声明一案两请的事实,未于申请时同时分别声明,包括二案皆未声明及其中一案未声明,均不得在申请后补声明。
因新型及发明为「相同创作」,所以两案的申请专利范围必须至少一项相同。
依据专利法32条第1项之规定「同一人就相同创作,于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者,应于申请时分别声明;其发明专利核准审定前,已取得新型专利权,专利专责机关应通知申请人限期择一;申请人未分别声明或届期未择一者,不予发明专利。」同一申请人就相同创作,于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时,因新型采取形式审查,通常会先取得专利权,在智慧局审查发明案件后,对于发明专利并无发现不予专利之情事,基于一创作不能重复授予二项专利的原则,智慧局会通知申请人于限期内选择保留已取得的新型专利权,或是选择将来取得发明专利权。待申请人选择发明专利权后,智慧局才能公告并授予发明专利权,而新型专利权则自发明专利公告日起向后消灭。
专利法32条第2项「申请人依前项规定选择发明专利者,其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公告之日
消灭。」
因为相同创作自新型专利权公告日起至发明专利权公告日止是受新型专利权保护,在发明专利权公告日起是受发明专利权保护,二项专利权期间不重叠而接续进行,所以称为一案两请、权利接续制。
但是,依据专利法32条第3项「发明专利审定前,新型专利权已当然消灭或撤销确定者,不予专利。」
依专利法施行细则第26条之2第1项规定,指属相同创作之发明与新型之申请日相同,若主张优先权时,发明与新型之优先权日亦须相同。
*申请时注意事项:
必须在申请时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书及新型专利申请书声明一案两请的事实,未于申请时同时分别声明,包括二案皆未声明及其中一案未声明,均不得在申请后补声明。
因新型及发明为「相同创作」,所以两案的申请专利范围必须至少一项相同。
超过缴纳专利年费期限未缴费,如何补救?
专利的第1年年费需于审定书(或处份书)送达后3个月内缴纳,届期未缴费者,不予公告。而第2年以后之年费,应于届期前缴纳之。但是智慧局没有通知专利权人缴年费的义务,申请人需自行于届期前缴纳。
而专利年费可以逐年缴纳,亦可以一次缴纳数年。
若申请人非因故意,致未于审定或处分书送达后3个月内缴费者,得于缴费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2倍之第1年专利年费办理领证。第2年以后之专利年费,未于应缴纳之期间内缴费者,得于期满后6个月内补缴之。但其专利年费之缴纳,除原应缴纳之专利年费外,依逾越应缴纳专利年费之期间,按月加缴,每逾1个月加缴20%,最高加缴至依规定之专利年费加倍之数额;其逾缴期间在1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以1个月论。
若仍然没有在补缴期限届满前缴纳,专利权从原缴费期限届满后消灭。但若专利权人有非因故意,致未能于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补缴者,得于补缴期限届满后1年内,申请回复专利权,并缴纳3倍之专利年费后,由智慧局公告之。
所谓「届期前」,系指当年期开始前,例如:取得专利权之公告日为100年6月1日,其专利权第2年为自101年6月1日开始,则第2年年费,应于101年5月31日以前缴纳,其余类推。
而专利年费可以逐年缴纳,亦可以一次缴纳数年。
若申请人非因故意,致未于审定或处分书送达后3个月内缴费者,得于缴费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2倍之第1年专利年费办理领证。第2年以后之专利年费,未于应缴纳之期间内缴费者,得于期满后6个月内补缴之。但其专利年费之缴纳,除原应缴纳之专利年费外,依逾越应缴纳专利年费之期间,按月加缴,每逾1个月加缴20%,最高加缴至依规定之专利年费加倍之数额;其逾缴期间在1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以1个月论。
若仍然没有在补缴期限届满前缴纳,专利权从原缴费期限届满后消灭。但若专利权人有非因故意,致未能于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补缴者,得于补缴期限届满后1年内,申请回复专利权,并缴纳3倍之专利年费后,由智慧局公告之。
所谓「届期前」,系指当年期开始前,例如:取得专利权之公告日为100年6月1日,其专利权第2年为自101年6月1日开始,则第2年年费,应于101年5月31日以前缴纳,其余类推。
专利权当然消灭?
依专利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发明专利权当然消灭(新型依第120条、设计依第142条准用):
1.专利权期满时,自期满后消灭。
2.专利权人死亡,而无继承人。
3.第2年以后之专利年费未于补缴期限届满前缴纳者,自原缴费期限届满之次日消灭。
4.专利权人抛弃时,自其书面表示之日消灭。
1.专利权期满时,自期满后消灭。
2.专利权人死亡,而无继承人。
3.第2年以后之专利年费未于补缴期限届满前缴纳者,自原缴费期限届满之次日消灭。
4.专利权人抛弃时,自其书面表示之日消灭。
技术报告?
因为新型专利采形式审查,并未对是否合于专利要件进行实体审查,导致新型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存在着相当的不安定性及不确定性。若新型专利权人利用此一不确定的权利而不当行使,可能产生权利滥用之情形,对第三人的技术利用及研发带来相当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制度。而任何人都可以向本智慧局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以厘清该新型专利是否合于专利要件之疑义,惟该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性质,系属机关无拘束力之报告,并非行政处分,仅作为权利行使或技术利用之参酌。若任何人认该新型专利有不应核准专利之事由,应依专利法第119条规定提起举发,始能撤销该新型专利权。
而新型专利公告后即可提出申请。若在公告前申请,智慧局会于该专利公告后进行技术报告之处理。
为保护利害关系人之权益,不得撤回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申请。
在新型专利权消灭后仍可以申请技术报告。
而新型专利公告后即可提出申请。若在公告前申请,智慧局会于该专利公告后进行技术报告之处理。
为保护利害关系人之权益,不得撤回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申请。
在新型专利权消灭后仍可以申请技术报告。
用外文本取得申请日?
专利审查基准第5章中有规定可以用外文本送件,先取的申请日,日后再于智慧局给的期限内补中文本。
「外文本的语文种类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为限。发明专利申请案的外文本,应备具说明书、至少一项之请求项及必要图式;新型专利申请案的外文本,应备具说明书、至少一项之请求项及图式;设计专利申请案的外文本,应备具图式,并载明其设计名称。申请人必须在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才可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未于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者,其申请案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
虽然简体中文对智慧局而言不算外文,仅属文字转换过程,并无翻译问题,但是也可用简体中文送件,日后于补正之日前补正繁体中文申请文件。
「外文本的语文种类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为限。发明专利申请案的外文本,应备具说明书、至少一项之请求项及必要图式;新型专利申请案的外文本,应备具说明书、至少一项之请求项及图式;设计专利申请案的外文本,应备具图式,并载明其设计名称。申请人必须在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才可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未于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者,其申请案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
虽然简体中文对智慧局而言不算外文,仅属文字转换过程,并无翻译问题,但是也可用简体中文送件,日后于补正之日前补正繁体中文申请文件。
外国人可以在本地申请专利吗?
审查基准第一篇第3章中描述到「申请人为外国人者,包括自然人及依外国法律组织登记成立之法人。但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我国如未共同参加保护专利之国际条约或无相互保护专利之条约、协定或由团体、机构互订经主管机关核准保护专利之协议,或对我国国民申请专利不予受理者,其专利申请,得不予受理。外国公司得作为专利申请人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案,不以经我国认许为必要。惟外国公司注册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之法人格,仍应以该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
至于「外国公司」在总公司设立地以外之其他国家设立之分公司(简称外国分公司),倘依其据以设立地之国内法规定,该外国分公司具有独立之法人格者,则得作为专利申请人。因此,以外国分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者,将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得改以其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或检附该外国分公司在设立地具有独立法人格之证明文件,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之文件仍无法证明者,仍应以该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00 年6 月8 日智法字第10018600350号函参照)。」
外国人可以在本地申请专利,但是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我方如未共同参加保护专利之国际条约或无相互保护专利之条约、协定或由团体、机构互订经主管机关核准保护专利之协议,或对我方人民申请专利不予受理者,其专利申请,得不予受理。
若外国人在本地没有住所或公司,则需委托像贝斯特这样专业的专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
至于「外国公司」在总公司设立地以外之其他国家设立之分公司(简称外国分公司),倘依其据以设立地之国内法规定,该外国分公司具有独立之法人格者,则得作为专利申请人。因此,以外国分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者,将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得改以其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或检附该外国分公司在设立地具有独立法人格之证明文件,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之文件仍无法证明者,仍应以该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00 年6 月8 日智法字第10018600350号函参照)。」
外国人可以在本地申请专利,但是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我方如未共同参加保护专利之国际条约或无相互保护专利之条约、协定或由团体、机构互订经主管机关核准保护专利之协议,或对我方人民申请专利不予受理者,其专利申请,得不予受理。
若外国人在本地没有住所或公司,则需委托像贝斯特这样专业的专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
我需要在那些地方申请专利?
因为专利是属地主义,所以若要在任一地区针对发明产品进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建议要在执行前述动作前先向当地政府申请。
申请专利的费用?
A:申请专利之官方规费可参见智慧局网站公告(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7&CtNode=7390&mp=1)。
为什么要委托事务所?
专利文件为一种法律文件,日后遇到侵权或无效时,是依据专利文件之内容进行权利的主张。虽然本地人可自行向智慧局申请专利,但是一来专利之申请需要将物品化为文字,二来在书写上有既定的格式及要求,透过专业的事务所可以减轻发明人很多负担。而且专业的事务所会为申请人及发明人控管各种期限,例如:回复答辩时间、领证时间或缴年费等等,避免申请人权益的丧失。
我要怎么申请全世界的专利?
专利是一种属地主义的权利,也就是若想要在各国受保护,必须在各国分别申请专利,分别接受审查,分别取得专利权。目前还没有一国际组织可以授予全球性有效之专利权,也就是说专利权只能在获准的国家或地区领土内依当地法律发生效力,而不及于其他国家或地区。
若要申请国际专利可申请「PCT」,是由世界智慧财产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管理的专利合作条例,而PCT目前的会员国有157个国家(至2022年12月),实务上,借由中国或是美国进入PCT,又以从中国进PCT为大宗,因为这样就可以用简体中文送件,方便许多!
若要申请国际专利可申请「PCT」,是由世界智慧财产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管理的专利合作条例,而PCT目前的会员国有157个国家(至2022年12月),实务上,借由中国或是美国进入PCT,又以从中国进PCT为大宗,因为这样就可以用简体中文送件,方便许多!
专利、商标代理人死亡后怎么办?
依民法规定,申请人与代理人间的委任契约关系,自代理人死亡时起即消灭。此时的委任契约当然消灭,是因为死亡事实发生,其性质有别于以法律行为方式,将原代理人变更成另一位代理人,即解除委任再重新委任。故专利、商标代理人死亡,申请人新委任代理人时,非属于代理人变更登记,毋庸缴纳变更登记费(专利变更登记费300元、商标变更登记费500元)
本局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篇程序审查及专利权管理第4章第5节有关变更代理人之记载,予以补充说明。
本局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篇程序审查及专利权管理第4章第5节有关变更代理人之记载,予以补充说明。
台湾新颖性优惠期期限
2017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专利法部分条文,同年5月1日起施行。
包括将发明及新型专利之优惠期期间,自申请案申请日前6个月放宽为12个月,并将发明、新型及设计专利得适用优惠期之公开态样,放宽为凡出于申请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开皆得适用,同时删除须于申请时声明主张优惠期之程序要件。
包括将发明及新型专利之优惠期期间,自申请案申请日前6个月放宽为12个月,并将发明、新型及设计专利得适用优惠期之公开态样,放宽为凡出于申请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开皆得适用,同时删除须于申请时声明主张优惠期之程序要件。
新型技术报告代码
新型技术报告委员会逐一审查请求项,并逐一给出对应之代码。
代码1:请求项不具新颖性。
代码2:请求项不具进步性。
代码3:请求项与申请在先公告在后之说明书请求项内容相同。
代码4:请求项与申请日前提出申请的发明或新型专利案之创作相同。
代码5:请求项与同日申请日的发明案或新型案之创作内容相同。
代码6:无法发现足以否定其新颖性等要件的先前技术文献。
所以技术报告的数字为该请求项对应的代码,不是分数喔!
代码1:请求项不具新颖性。
代码2:请求项不具进步性。
代码3:请求项与申请在先公告在后之说明书请求项内容相同。
代码4:请求项与申请日前提出申请的发明或新型专利案之创作相同。
代码5:请求项与同日申请日的发明案或新型案之创作内容相同。
代码6:无法发现足以否定其新颖性等要件的先前技术文献。
所以技术报告的数字为该请求项对应的代码,不是分数喔!
著作权
违反著作权法的追诉期间?
本题所称违反著作权法的「追诉期间」,究指追诉权的时效期间,抑或告诉期间,语意不明,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如系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追诉权的时效期间」,则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九十二条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一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十年。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五年。
二、如系指告诉乃论案,则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二条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之一等告诉乃论罪的「告诉期间」为六个月,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算(参见刑法§80、刑事诉讼法237Ⅰ)。
一、如系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追诉权的时效期间」,则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九十二条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一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十年。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五年。
二、如系指告诉乃论案,则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二条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之一等告诉乃论罪的「告诉期间」为六个月,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算(参见刑法§80、刑事诉讼法237Ⅰ)。
著作权法第六章之一「网路服务提供者 (ISP)民事免责事由」的适用对象为何?
一、著作权法网路服务提供者(ISP)民事免责事由的适用对象为网路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依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9款规定,包含下列服务提供者:
(一)连线服务提供者:如提供拨接上网服务的中华电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二)快速存取服务提供者:如为加速服务者的资讯获取,于连线服务中提供中介或暂时储存资讯服务的中华电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三)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如提供部落格、网路拍卖等服务的Yahoo!奇摩、PC Home及露天拍卖等。
(四)搜寻服务提供者:如提供搜寻服务的Google、百度等搜寻引擎。
二、考量网路世界的国际性及共通性,上述适用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均系参考各国相关规定加以规范,与世界各国是一致的。
(一)连线服务提供者:如提供拨接上网服务的中华电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二)快速存取服务提供者:如为加速服务者的资讯获取,于连线服务中提供中介或暂时储存资讯服务的中华电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三)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如提供部落格、网路拍卖等服务的Yahoo!奇摩、PC Home及露天拍卖等。
(四)搜寻服务提供者:如提供搜寻服务的Google、百度等搜寻引擎。
二、考量网路世界的国际性及共通性,上述适用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均系参考各国相关规定加以规范,与世界各国是一致的。
依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有数位继承人继承某一著作,利用人要利用该著作是否须得所有继承人的同意?
依著作权法规定,共有的著作财产权,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财产权人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同意。于著作财产权人死亡后,有好几位继承人继承著作财产权的遗产时,各该继承人即成立著作财产权的共有关系,利用人如欲利用该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应征得全体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40之1Ⅰ,§44~§65)
影片中如有收音机或电视机播放出音乐或画面,是否会有著作权之争议?
依著作权法规定,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的重复制作,因此于影片中播放收音机或电视机的音乐或画面,如该音乐或画面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就涉及音乐或画面重制的行为。除符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定的情形外,应征得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始得于影片中利用。
原则上,拍摄影片过程中难免会发生重制美术著作的情形(例如镜头扫到挂在墙壁上的图画),依以上说明,确属著作权法所称的「重制」行为,但此种重制行为,如果利用程度轻微(所谓附带重制),可认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所定的「合理使用」。(§3Ⅰ-5、§44~§65)
原则上,拍摄影片过程中难免会发生重制美术著作的情形(例如镜头扫到挂在墙壁上的图画),依以上说明,确属著作权法所称的「重制」行为,但此种重制行为,如果利用程度轻微(所谓附带重制),可认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所定的「合理使用」。(§3Ⅰ-5、§44~§65)
把别人的录音写成文字是否为新的著作?
笔录是著作权法所定重制的行为,他人的录音内容,如果是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时,纯将他人的录音写成文字仅是一重制行为,无法成立独立的著作。如在笔录同时,另加以改作,则可成为新的衍生著作,依著作权法规定,衍生著作以独立的著作保护之,因此可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原录音的语文或音乐著作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要注意的是重制或改作都是原录音著作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如果未事先征得同意,而予重制或改作,将会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权。(§3Ⅰ-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