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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商標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

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2、30Ⅰ⑩、68、69)。
商標在本地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地區,在其他地區也要申請註冊?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本地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地區,在當地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商5Ⅰ①) 。

在交易過程中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的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已有標示該商標的情形,例如基於行銷目的將標示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商5Ⅰ②) 。

將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飲、旅宿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提供購物服務的百貨公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等物件 (商5Ⅰ③) 。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縱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情形 (商5Ⅰ④) 。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的情形: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利用電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廣告等情形。至於其他媒介物,則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傳遞資訊、顯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5Ⅱ) 。
申請商標註冊是否有資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但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則另有資格限制: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外國公司可否以本地分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不可以。

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但外國法人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載在營業所的地址,並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商標註冊後不想繼續使用,應如何辦理?
商標權人視企業個別經營情況,若不再需要使用註冊商標以保障權利,得以書面向智慧局表示拋棄商標權,該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智慧局之日起消滅(商47○3)。

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始得拋棄(商45)。

如果是拋棄共有商標權,應經全體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商46Ⅰ)。但共有商標權人得就其應有部分拋棄,其拋棄的應有部分則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之(商46Ⅱ),智慧局將同時副知其他共有人並將商標權登記為其他共有人所有。
何謂商標優先權?
商標優先權,係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或其他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於本地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Ⅰ、Ⅵ)。
何謂聲明不專用?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

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
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後怎麼辦?
依規定,申請人與代理人間的委任契約關係,自代理人死亡時起即消滅。此時的委任契約當然消滅,是因為死亡事實發生,其性質有別於以法律行為方式,將原代理人變更成另一位代理人,即解除委任再重新委任。

故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申請人新委任代理人時,非屬於代理人變更登記,毋庸繳納變更登記費。(專利變更登記費300元、商標變更登記費500元)

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4章第5節有關變更代理人之記載,予以補充說明。
商標申請需要多久時間?
各國的商標審查時間略有不同,以台灣商標而言,提出送件申請後會進入審查階段,審查期約6~8個月不等。

專利

為什麼要申請專利?
依據專利法第1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主要是保護創新研發的成果,透過專利法之保護,讓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對該專利產品具有排他的權利,並對該專利產品進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
反觀,專利之技術內容一定會公開,因此社會大眾可依據其內容進行更佳的改善,進而促進產業發展。
什麼人可以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申請案如由不具申請權之人提出,可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
專利權的保護從何時開始?
專利權取得後自專利公告日起,但是權利時間自申請日起算,發明保護20年,新型保護10年,而設計保護15年。
即若A在2013年1月2日申請發明專利,於2015年3月1日專利公告,取得專利權,A的專利權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33年1月1日止。
專利申請日?
申請日指申請人備齊申請專利相關文件,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而專利申請日為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點。也就是說,專利案件的新穎性技術審查時間點,是從申請日往前推算;專利案件申請那一天,取得申請日的同時,也取得專利申請號,所以申請日非常重要。
因為專利申請可以用郵寄方式,郵寄的話,以郵戳日作為送達日,包括平信(要能辨別時間)或掛號都可以;但如果以民間快遞公司寄出信件,則以到局日為準。

申請日的取得須具備:
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
設計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

申請人及發明人的差別?
申請人為該專利權取得後之專利權所有人,而發明人僅具有姓名表示權,對於該項專利並無實質權利。
其中,自然人及法人都可當作申請人都可以為申請人,但是發明人一定要是個人。
申請人依據專利法第11條之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在本地,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而獨資或合夥之「行號」,非屬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得為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多久會下來?
專利分為3種,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以及設計專利申請後會進行實體審查,而新型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因此每種專利核准的時間都不一樣。

發明專利:依據智慧局公布,一般審結時間為21個月,但是依據技術內容難易程度以及審查委員收中案件量多寡,並非唯一個準則。

新型專利:依據智慧局公布,一般新型專利處理時間為6個月。

設計專利:依據智慧局公布,一般設計專利初審處理時間約12個月。
專利要件?
所謂的專利三要件就是產業利用性、新穎性以及進步性(依據專利法第22條之規定),此三要件為除了專利法規定不可專利的情況外實體審查的判斷標準。實體審查時審查委員會依據專利說明書之內容,首先對產業利用性進行審查,接著是新穎性,最後才是進步性。在審查中有不符合者,審查委員將會發「審查意見通知」,通知申請人進行說明,而申請人針對審查委員所提出之內容對專利說明書進行說明或是修正,即為修正或是申復程序。

以下針對專利三要件進行說明:
1.產業利用性:是指申請案之內容能夠製造或者使用。
2.新穎性:申請案之內容在申請前,不論任何形式,不論任何地點被公開,申請時即不具有新穎性。
3.進步性: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不予專利事項?
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會發生不給予專利的情況,在專利法中有些物品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

依據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有實體審查制度。實體審查是依據專利申請內容針對專利要件進行檢索,確認於該專利申請日前未有用任何方式公開之先前技術。
發明專利在申請時可勾選「本案一併申請實體審查」,並於申請時同時繳納實體審查官方規費新台幣7,000元整。若未勾選,則需在申請日起算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之申請,否則該申請視為撤回。
設計專利自文件齊備後由智慧局審查人員直接進行實體審查。
專利案提出申請後,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到嗎?
發明專利在申請後18個月,智慧局會在官方網站上公開申請之發明專利內容。
新型專利在申請領證後,智慧局會在官方網站上公告申請之新型專利內容。
設計專利在申請領證後,智慧局會在官方網站上公告申請之新型專利內容。
其中,發明專利在申請後15個月內撤回該專利,則不會公開。
因此,一般來說專利申請後一段時間就會被公開(公告)其內容,所以所有人都可以看到。
什麼是「一案兩請」?
所謂的一案兩請是一種專利接續的規定。
依據專利法32條第1項之規定「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時,因新型採取形式審查,通常會先取得專利權,在智慧局審查發明案件後,對於發明專利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智慧局會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是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待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後,智慧局才能公告並授予發明專利權,而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向後消滅。
專利法32條第2項「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
消滅。」

因為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但是,依據專利法32條第3項「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2第1項規定,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之優先權日亦須相同。

*申請時注意事項:
必須在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未於申請時同時分別聲明,包括二案皆未聲明及其中一案未聲明,均不得在申請後補聲明。
因新型及發明為「相同創作」,所以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必須至少一項相同。

超過繳納專利年費期限未繳費,如何補救?
專利的第1年年費需於審定書(或處份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而第2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但是智慧局沒有通知專利權人繳年費的義務,申請人需自行於屆期前繳納。
而專利年費可以逐年繳納,亦可以一次繳納數年。
若申請人非因故意,致未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1個月加繳20%,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1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以1個月論。
若仍然沒有在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專利權從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但若專利權人有非因故意,致未能於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由智慧局公告之。

所謂「屆期前」,係指當年期開始前,例如: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100年6月1日,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101年6月1日開始,則第2年年費,應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繳納,其餘類推。
專利權當然消滅?
依專利法第7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新型依第120條、設計依第142條準用):
1.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2.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3.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消滅。
4.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技術報告?
因為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而任何人都可以向本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專利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而新型專利公告後即可提出申請。若在公告前申請,智慧局會於該專利公告後進行技術報告之處理。

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不得撤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
在新型專利權消滅後仍可以申請技術報告。
用外文本取得申請日?
專利審查基準第5章中有規定可以用外文本送件,先取的申請日,日後再於智慧局給的期限內補中文本。
「外文本的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外文本,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外文本,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外文本,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申請人必須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才可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雖然簡體中文對智慧局而言不算外文,僅屬文字轉換過程,並無翻譯問題,但是也可用簡體中文送件,日後於補正之日前補正繁體中文申請文件。
外國人可以在本地申請專利嗎?
審查基準第一篇第3章中描述到「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包括自然人及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成立之法人。但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外國公司得作為專利申請人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案,不以經我國認許為必要。惟外國公司註冊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之法人格,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 年6 月8 日智法字第10018600350號函參照)。」

外國人可以在本地申請專利,但是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我方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我方人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若外國人在本地沒有住所或公司,則需委託像貝斯特這樣專業的專利代理人進行專利申請。
我需要在那些地方申請專利?
因為專利是屬地主義,所以若要在任一地區針對發明產品進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建議要在執行前述動作前先向當地政府申請。
申請專利的費用?
A:申請專利之官方規費可參見智慧局網站公告(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7&CtNode=7390&mp=1)。
為什麼要委託事務所?
專利文件為一種法律文件,日後遇到侵權或無效時,是依據專利文件之內容進行權利的主張。雖然本地人可自行向智慧局申請專利,但是一來專利之申請需要將物品化為文字,二來在書寫上有既定的格式及要求,透過專業的事務所可以減輕發明人很多負擔。而且專業的事務所會為申請人及發明人控管各種期限,例如:回復答辯時間、領證時間或繳年費等等,避免申請人權益的喪失。
我要怎麼申請全世界的專利?
專利是一種屬地主義的權利,也就是若想要在各國受保護,必須在各國分別申請專利,分別接受審查,分別取得專利權。目前還沒有一國際組織可以授予全球性有效之專利權,也就是說專利權只能在獲准的國家或地區領土內依當地法律發生效力,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

若要申請國際專利可申請「PCT」,是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管理的專利合作條例,而PCT目前的會員國有157個國家(至2022年12月),實務上,藉由中國或是美國進入PCT,又以從中國進PCT為大宗,因為這樣就可以用簡體中文送件,方便許多!
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後怎麼辦?
依民法規定,申請人與代理人間的委任契約關係,自代理人死亡時起即消滅。此時的委任契約當然消滅,是因為死亡事實發生,其性質有別於以法律行為方式,將原代理人變更成另一位代理人,即解除委任再重新委任。故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申請人新委任代理人時,非屬於代理人變更登記,毋庸繳納變更登記費(專利變更登記費300元、商標變更登記費500元)
本局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4章第5節有關變更代理人之記載,予以補充說明。
台灣新穎性優惠期期限
2017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同年5月1日起施行。
包括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自申請案申請日前6個月放寬為12個月,並將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同時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新型技術報告代碼
新型技術報告委員會逐一審查請求項,並逐一給出對應之代碼。
代碼1: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代碼2: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代碼3:請求項與申請在先公告在後之說明書請求項內容相同。
代碼4:請求項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創作相同。
代碼5:請求項與同日申請日的發明案或新型案之創作內容相同。
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的先前技術文獻。

所以技術報告的數字為該請求項對應的代碼,不是分數喔!

著作權

違反著作權法的追訴期間?
本題所稱違反著作權法的「追訴期間」,究指追訴權的時效期間,抑或告訴期間,語意不明,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係指違反著作權法的「追訴權的時效期間」,則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二十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一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十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五年。

二、如係指告訴乃論案,則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六條之一等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參見刑法§80、刑事訴訟法237Ⅰ)。
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民事免責事由」的適用對象為何?
一、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的適用對象為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包含下列服務提供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撥接上網服務的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如為加速服務者的資訊獲取,於連線服務中提供中介或暫時儲存資訊服務的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如提供部落格、網路拍賣等服務的Yahoo!奇摩、PC Home及露天拍賣等。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搜尋服務的Google、百度等搜尋引擎。

二、考量網路世界的國際性及共通性,上述適用對象的範圍及其分類,均係參考各國相關規定加以規範,與世界各國是一致的。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如有數位繼承人繼承某一著作,利用人要利用該著作是否須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
依著作權法規定,共有的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於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有好幾位繼承人繼承著作財產權的遺產時,各該繼承人即成立著作財產權的共有關係,利用人如欲利用該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全體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40之1Ⅰ,§44~§65)
影片中如有收音機或電視機播放出音樂或畫面,是否會有著作權之爭議?
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因此於影片中播放收音機或電視機的音樂或畫面,如該音樂或畫面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涉及音樂或畫面重製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於影片中利用。
原則上,拍攝影片過程中難免會發生重製美術著作的情形(例如鏡頭掃到掛在牆壁上的圖畫),依以上說明,確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但此種重製行為,如果利用程度輕微(所謂附帶重製),可認為屬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定的「合理使用」。(§3Ⅰ-5、§44~§65)
把別人的錄音寫成文字是否為新的著作?
筆錄是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他人的錄音內容,如果是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時,純將他人的錄音寫成文字僅是一重製行為,無法成立獨立的著作。如在筆錄同時,另加以改作,則可成為新的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因此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原錄音的語文或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不受影響,要注意的是重製或改作都是原錄音著作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未事先徵得同意,而予重製或改作,將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3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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