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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空中英語教室 vs.空中英語傳教士––什麼是商標法的「戲謔仿作」?

法操》空中英語教室 vs.空中英語傳教士––什麼是商標法的「戲謔仿作」?

根據呱吉本人在ptt上的留言,他認為自己的影片只是單純的「戲謔仿作」(parody),並沒有要攀附商標的意思;況且他的點閱率及粉絲數高出空中英語教室許多,又何必要攀附。有網友提出谷阿莫的案子與本案作為比較,但實際上,谷阿莫的案件問題在於「著作權法上的戲謔仿作」,而本案的問題則在於「商標法上的戲謔仿作」! 法操FOLLAW 2018-01-24 10:33 知名Youtuber呱吉。(圖片來自youtube) ◎法操司想傳媒 昨日(22日…

根據呱吉本人在ptt上的留言,他認為自己的影片只是單純的「戲謔仿作」(parody),並沒有要攀附商標的意思;況且他的點閱率及粉絲數高出空中英語教室許多,又何必要攀附。有網友提出谷阿莫的案子與本案作為比較,但實際上,谷阿莫的案件問題在於「著作權法上的戲謔仿作」,而本案的問題則在於「商標法上的戲謔仿作」! 法操FOLLAW 2018-01-24 10:33 知名Youtuber呱吉。(圖片來自youtube) ◎法操司想傳媒 昨日(22日),知名 Youtuber 呱吉在自己的 FB 塗鴉牆上公開 自己收到的存證信函 。該函指出,基督教救世傳播協會認為,由呱吉主持的「上班不要看」工作室,使用「空中英語傳教士」拍攝黃色影片,搭載其「空中英語」、「空中英語教室」的商譽,以增加其影片曝光度,進而獲取商業上利益,已經違反了 商標法第69 、 70條 、及 民法第195條 等規定,要求下架影片並於特定時間進行和解談判。 商標的「戲謔仿作」? 根據呱吉本人在 ptt 上的留言,他認為自己的影片只是單純的「戲謔仿作」 (parody) ,並沒有要攀附商標的意思;況且他的點閱率及粉絲數高出空中英語教室許多,又何必要攀附。 有網友提出谷阿莫的案子與本案作為比較,但實際上,谷阿莫的案件問題在於「著作權法上的戲謔仿作」,而本案的問題則在於「商標法上的戲謔仿作」! 在著作權法上,有修改、利用他人著作,以達到揶揄、諷刺特定事件的作用,也就是所謂的「戲謔仿作」的概念。在著作權法下,戲謔仿作的作品若是在合理的範圍內,有機會被認為是評論的一種,而受合理使用規範的保護。 然而,這樣的概念在著作權法上可行,但沿用到商標法是否仍然可行呢? 目前,我國針對商標的戲謔仿作,曾在兩個案件中做出處理,而其中又以 智財法院 103 年度刑事上易字第 63 號判決 最為經典。該案法官認為:「所謂商標的戲謔仿作,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似乎是認為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概念的存在。 商標之戲謔仿作的要件 針對商標戲謔仿作的問題,台科大陳昭華教授曾在《著名商標之戲謔仿作》(註一)一文中,整理出五個判斷標準: 1.必須具備詼諧、諷刺或批評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兩商標對比矛盾的訊息。 2.消費者看到戲謔仿作的商標,就會聯想到著名商標。 3.兩商標具有相當距離,消費者可以明確區別,不致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4.戲謔仿作商標經言論自由的嚴格審查,具有犧牲商標權,而保護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 的必要性。 5.無不當利用著名商標,或有致減損物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呱吉這次真的要吃大便了嗎? 回到開頭,讓我們將陳教授提出的5個判斷基準套入這次的事件。 小編認為,呱吉這次的事件如果進到法院,爭執點可能會在第5個要件,而這個也是 空中英語教室 一方所提出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同時也牽涉到第2及第3點。 簡單地說,空中英語教室方若想要讓呱吉吃大便,需要證明呱吉使用「 空中英語傳教士 」這個標題,會使民眾產生混淆誤認,而誤以為是「空中英語教室」出品的影片;又或者是使用「 空中英語傳教士 」會造成「 空中英語教室 」商譽的減損,但這兩項都不是這麼好證明。 相對的,呱吉也不是百分之百不用吃大便。其原因在於,第4點要求戲謔仿作的商標要經過嚴格的言論自由審查,具有犧牲商標權,而保護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的必要性。由於這樣的審查是否會通過,一定程度取決於法官的心證,算是本件十分不確定的一塊。(但由於上述原始判決中,並未要求進行嚴格審查,而只有在陳教授的結論中提到。因此是否嚴格審查仍不一定,也有可能只是做一般性審查。) 總結來說,這次案件若是走進了法院,有可能成為未來類似案件判斷的重要指標。至於未來這個案件會如何演進,小編也會繼續和大家一起關注。 註一:陳昭華,《著名商標之戲謔仿作》,月旦法學教室第167期,2016年9月。 知名Youtuber呱吉在自己的FB塗鴉牆上公開自己收到的存證信函。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空中英語教室 vs.空中英語傳教士––什麼是商標法的「戲謔仿作」? 文章出處: 自由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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